幼儿园在哪儿登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什么部门申请进行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审批权限:
一、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前教育专业举办幼儿师范教育的地区,举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实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其他地区举办幼儿园教师范性培训机构,由地区、自治州、市或者县、自治县、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前教育的其他培训机构,由举办幼儿园所在县、市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报所在地区、自治州、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1、申办报告。申办报告中要注明举办幼儿园的名称、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方案。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的决策机构,要列举成员名单。举办幼儿园要拟任幼儿园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2、幼儿园组织机构图和拟在该园任职的资格证明文件。3、幼儿园区和教育教学活动。需要有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园内有符合要求的校舍、有符合要求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图书、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必需的场所和条件。另外,举办幼儿园还需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