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学校受伤谁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校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应再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的教育和防范义务,包括有完备的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并已经在日常教育中反复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那么学校在本次事故中就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但考虑到小学生对危险程度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较低,所以不能苛求学校事前就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周密的保护措施。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其安全和健康的保障离不开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努力。
所以,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相关各方既要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学生安全,又要明确自己的责任,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外还要区分侵权责任和过错责任,二者在构成要件上有重合,但是范围不完全相同。一般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