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校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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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就是组织机构、章程和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具体包括: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布局要求,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设置标准的要求,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有稳定的生源,有具备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有具备任职条件和相应数量的专任教师、校(园)长及管理人员,校(园)舍(包括租赁、借用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建设要求,有符合规范的学校(幼儿园)名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教师;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设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章,对设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和其他各类教育机构,分别作了规定。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中,机构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身份证,设置学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还要提交捐赠协议,举办者拥有办学所需土地、校舍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材料。在民办学校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后,举办者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办理相应的法人登记手续、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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