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法律几进?
《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3日第7版,“司法数据”专栏刊载了这样一组数据: 2015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刑事案件6330件,判决罪犯6666人。其中,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此类案件2684件,占四类案件总数的6.7%;2018年再减半,为1342件,占比5.4%。 从这组数据来看,近四年(2015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平均数大概都在两千多件,而2017年和2018两年累计的数目不到三千件。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近四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虽然总体不少,但是平均每一起案件的犯罪数额其实是很低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和受贿罪是有数量的界限的,贪污或者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六至十年,并处罚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从司法实践来看,贪污贿赂案件一般都是金额比较小的,像四川李云迪案那样上亿金额的毕竟是极个别的案例。所以,尽管这几年全国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几千件这样的案子,但是从涉案金额上来看,大部分可能都到不了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时效。
这些案件中,很多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于自首;部分可能属于坦白;还有的可能涉及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或者是积极退赔,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后实际被判处刑罚的人并不多,平均起来每一起案子真正判实刑的人数更是少得可怜。 当然,这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小视。首先,这些案件的犯罪分子大多属于职务侵占,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其次,由于刑法对这类犯罪的惩处相对较轻,很多犯罪分子往往不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于国家的打击力度不够大。再者,这种犯罪往往危害着公共财政的安全和公民的信任,需要加以预防。 最后想说的是,希望法律越来越进步,希望每一个贪官都被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