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什么案件?
2017年的案子,有“南师大学生宿舍猝死”、“厦门保时捷失控连撞十车致4死6伤”、“杭州保姆纵火案”等。 这些案件的共性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都出现了“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的情况,以至于法官没办法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
在“南京高校学生宿舍猝死”一案中,法官就表示,因为家属对医院作出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有异议,所以无法认定死者系自身原因猝死的结论,最终法庭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宣告被告方犯故意杀人罪成立。 而发生在厦门的“保时捷连撞十车案”则是因为,交警提供的视频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驾、超速、操作不当致十车连环相撞的事实;且事故车辆受损严重,部分零件需要重新更换或鉴定,致使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和损害后果无法确定…… 最终导致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驳回公诉。
当然,这两起案件都是刑事案,虽然“南师大学生宿舍猝死”引起广泛热议,但实质上这仍然是一起刑事案件——室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疏忽大意导致舍友身亡,情节轻微,警方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不过,我要说的不是这些。 我想说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比这些更常见的,其实是“证据充分”而法官却不判被告人有罪的例子。 比如,甲向乙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甲归还了10万元,剩下的40万元一直未还。 然后,法官就以“借款数额不确定”为由,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又或者是,丙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检方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官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判决丙无罪。 这些,都属于证据确实充分,但你不能判他(她)有罪的情形。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法院经审理,对于检察院指控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要合议庭确认该案属于上述情况之一时,就必须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但如果经查实,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则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 所以,现实中出现“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并不意味着被告就一定清白无辜。 就拿“南师大学生宿舍猝死”来说,尽管法医出具的死因报告显示,死者系突发心肌梗死而死亡,但与运动无关。同时,警方的调查也显示,不排除死者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可能。
即便室友触犯治安行政法规,也不代表他就必须对死者的身亡负责。 毕竟,心脏病的发作是具有突发性的,即使作为同宿舍室友,也不可能事先知晓。 在未经司法程序之前,谁能说死者就是自己猝死的? 谁能说他(她)就是那个意外事件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