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州产假多少天?
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日;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二十日。配偶陪产假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其规定假期,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社保待遇。
同时,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对“产假”、“生育津贴”的解释如下: 女职工生孩子的休假天数是98天(15+15+73),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额外增加产假15天,而对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点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不予休产假,但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给予必要的产假”
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满足法定生育条件而需要实施避孕措施,去医院进行上环或者取环手术的,都属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按照规定,可享受相应的假期,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建议提前咨询当地计生部门为准!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已婚妇女怀孕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保健休息,怀孕不满三个月的,每天工作不得超出一小时,并严禁从事危险制剂或超剂量用药的工作,经批准延长孕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