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六级伤残能赔多少?

褚志敏褚志敏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医疗费赔偿,具体包括(1)挂号费;(2)院前急救费;(3)住院费;(4)诊疗费;(5)药费;(6)化验费;(7)放射线检查费;(8)理疗费和康复费用;(9)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11)辅助器具费。 以上11项费用共计58438.7元,由侵权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其中第(1)至(3)项费用合计50738.7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项目,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40738.7元由侵权责任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在住院过程中,被告陈国辉垫付了12000元医疗费,故应在实际履行中予以扣除。对于第(11)项主张的辅具费13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工作单位出具的受伤前每月工资为9000元的证明及事故后停发工资的证明,但并未提交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证明,故对其主张的按月平均工资900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告确有误工情况,结合其年龄、劳动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其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32757元(72762÷365×150=32757元)。

3.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45天,出院医嘱并未注明需要专人护理,故护理期应计算为45天。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故依法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计5846元(45天×100元/天)。

4.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建议加强营养,原告主张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主张的2000元过高,依据病历资料中记载的治疗情况及参考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本院酌情认定为500元。

5.交通费。原告虽然没有提供正式票据证实其开支的费用,但其治疗过程中必然产生相关的交通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800元。

6.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业户籍,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北京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有正当收入来源,故应当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伤情为一个六级、一个九级,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应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至定残之日,原告未满60周岁,赔偿年限应为20年;第一个六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50%,第二个九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即507464元(36698×20×55%+36698×20×10%=5074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伤残赔偿金,原告父亲刘金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389.8元(18088×5年×85%÷6=8389.8元),母亲胡秀芝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564.3元(18088元×8年×85%÷6)。上述两项总计528418.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永利各项损失36835.8元〔(507464-120000)×100%+120000〕;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国辉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永利各项损失453462.9元[(507464-120000)×70%+12000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冬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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