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都要什么手续?
申请举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批准申请举办的幼儿园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其他审批手续办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领取幼儿园登记证。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幼儿园登记证,并将审批情况和发证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举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