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幼儿园办什么证?
开办幼儿园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到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组织。
学前教育办学许可包括下列手续:
(一)筹建核准。由民办学校筹建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开办申请(举办者应当提供基本办学资金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举办者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材料的复印件;办学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明);申办可行性论证材料(包括名称、课程设置、规模、性质等);验资报告等经费保障材料;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人员构成、章程及办学管理制度等。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审核要求的,审批机关发放筹建核准书;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正式设立。筹建批准满三个月,幼儿园发起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正式申请材料: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在职证明的文件或者教师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办学资金证明或者资金来源的说明材料,教学场地证明文件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办学条件证明材料等。其中举办者有境外资金或者境外人员参与投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审验签注的境外商投资、境外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境外组织办学许可证照的复印本等。
审批机关应当自材料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和实际评估情况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制作是否批准的决定或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