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怎么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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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园舍场地、装备条件、办园资金、师资队伍、规章制度等;

(二)园舍使用证明;

(三)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四)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或者专业毕业证明。

上述材料由申办者提交材料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办者。

二、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办者提交的材料后,对申办者的办园基本条件和申请报告进行拟办论证,出具意见后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在受理拟设幼儿园申请之日起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依据幼儿园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做出批准设置或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批准设置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办者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申办者交存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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