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校收手机犯法吗?
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学校没收学生手机,但是也没有说学校可以没收学生手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除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依法律规定执行职务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债权人的财物;另外,《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因此学校没有权利没收或扣压学生的手机。 但是,由于手机属于私人用品,而学校又是公民接受教育的场所,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在《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各地的学校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来管理学生使用手机,如一些学校制定有关于学生携带手机的禁令、明确对违规使用手机的学生的处分规则等制度性文件。这些制度性的文件虽然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层级,但是因为其具有公示性和约束性,所以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学校有权责令私自带入校园的手机学生予以没收。因为毕竟手机属于私人财产,任何人无权加以侵犯。 但是,学校没收手机后应如何处理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将手机交还家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学校可自行使用或处置(如以废铁处理)该手机。笔者赞同后者。理由是: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手机作为学校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校方所有,故学校对于其占有的手机财产拥有合理的处置权,包括转让自己使用的部分以及以适当的方式报废整个手机(注:此处所说的报废方式是指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毁损,而非故意毁坏)。 其次,学校是公众场所,是无处不受规制的特殊主体之一,所以法律应对此群体有所优待。如果要求学校对所有物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将会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繁重负担,也不利于教育方针的贯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如果允许学生家长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涉案手机财产随时提出查阅请求或索要证据,将极大地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有害于教育公平。 本案系因当事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引起的,理应承担违反规定的责任。至于学校处理手机的行为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则并非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应以此作为学校退回手机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