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军龄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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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54年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对军人工资未作明确规定,但第37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工业、商业、农业等行业的生产人员,当兵后继续从事生产,经组织批准,可保留劳动关系,工资由国家负责发放。”

二、1963年公布的《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规定》中,首次以法规形式确定了我军战士的工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初级士官(一等兵):按其服现役年限,每年发给一定的津贴费,按兵役制士官实行分期供应制。

中级士官(二等兵):在初级士官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

高级士官(一等兵):在中级士官的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 以上各阶士官的津贴费用,均按年度统一发放。

初级军官(少尉):参照大军区级单位的驻地在乡(镇)的军队干部标准执行; 大军区级单位驻地不在乡(镇)的军队干部,在初级军官的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 中级军官(中尉):在初级军官的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比率。

高级军官(上尉):在中级军官的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比率。 以上各级军官的津贴费用,均按年度统一发放. 三、1980年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中,第一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四、1993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

五、1999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现役军人享受优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成员患病,农村军属享受新农合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属,凭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办理医疗、特困等社会救助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的家庭,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优惠照顾;(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者荣获个人奖的义务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优待军人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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