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水利基金计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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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2017〕368号)精神,自2018年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改为名称更合适的政策补偿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增值税应税项目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从2019年2月1日起,对纳税人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湿地资源补偿费、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相关税费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取得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渔业资源保护费和湿地资源补偿费可以抵扣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有明确规定的,就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方法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接受水力、风力、太阳能等能源生产项目提供的货物,销售其自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三项费用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全额交纳这3项费用,但是,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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