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产假2016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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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育休假实施办法 - 2015 年 7 月 28 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妊娠产假的休假待遇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二)延长婚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 二、哺乳假待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并酌情给予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多喂一次,工间休息15分钟;下午加餐一次,缩短工作时间30分钟;早晚各喂奶两次,每次15—20分钟。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不低于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三、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及形式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以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如下公式计算:

四、生育医疗费补贴方式及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分娩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其他规定

(一)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参保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经办机构拨付到单位账户后,再全额发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参保人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给参保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参保人员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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