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残保金什么时候交?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的规定,国家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2号)第一条的规定,残保金是政府为扶持残疾人事业而采取的一定措施。缴纳残保金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二、哪些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 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范围》规定,企业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种规模,分别对应限额以下(含限额)、限额以上和特大型企业,具体分类方法请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
根据《辽宁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的职工(含临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均属于就业保障对象。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收?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辽财税[2013]387号)文件规定,残保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税务登记管理的单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计算;对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直接采用营业税办法,按照实际销售额的9%计征。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账,将收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挪用。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经费开支标准或限度,对开展残疾人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补助。 对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其留存的残保金一律不退。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1%)以上的,减按100%收取;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但低于1%的,减按75%收取;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1.5%的,按100%收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残疾人就业状况,规定不同情况下的减征幅度或者免征办法。